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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邮政新规出台,拒绝验视快件将不予收寄

  • 更新时间:2014-12-20 浏览量:3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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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长春市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8月29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1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组织建设专业快递园区

      《条例》明确,长春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专业快递园区,对入驻园区快递企业给予土地使用、融资信贷、信息服务等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邮政运输网络建设规划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的邮件接收和投递。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建设商业区、旅游景区、住宅区、高等院校校区或者改建旧城区时,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保证监控设备24小时实时监控

      设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分拨中心应当配置安全检测设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收寄、分拣、储存等环节,保证监控设备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新建城镇居民楼的信报箱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并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所有权人不明的城镇居民楼,信报箱的补建、维修或者更换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方便群众使用和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安排;未作出安排的,不得征收。

      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违法寄递国家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发现可能有夹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并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可以与连锁商业机构、社区、学校以及专业第三方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投递服务合作。以合作协议形式开展投递服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征得用户同意,提前告知用户选择合作投递服务时可能发生的单独费用。

      不得利用邮政专用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

      邮政专用车辆应当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志。邮政企业不得利用邮政专用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快递企业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快递运输专用标志。

      邮政专用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快递车辆确因快递服务需要,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车,完成快递服务后应当立即驶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快件;

      (二)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快递业务;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四)强行搭售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纸杂志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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