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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即日起实施

  • 更新时间:2014-08-06 浏览量:209次
  • 四环内任何时间都禁放烟花爆竹

      6级以上大风及中度以上霾天气,任何地点都禁放 

      今后,长春市四环路以内任何时间(含春节等重大节日)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日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今日公布起正式施行。《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正式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明确了市政府及主要职能部门职责,《条例》列明了公安、安监、工商、市容环卫、环保、气象等六个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划定了禁止烟花爆竹的区域,将对建筑相对集中,人口较为稠密的四环路以内区域划定为禁止区域。在该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公安机关可以对进入禁止区域的车辆进行检查,对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没收;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规定了市区四环路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十类地点,包括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诸如莲花山、净月潭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气象条件作为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限制因素,《条例》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的天气条件。广大市民要关注天气预报、预警,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等易发火灾和造成空气重度污染的天气,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格限制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规定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另外,条例严格禁止采取危险方法燃放烟花爆竹、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标准。(实习记者 高羽 实习生 袁一宁 刘梦王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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